Q1:会计注意!去做发票认证,千万别错过这篇!!!2017-09-20
A1:
问: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可以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进行认证吗?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问失控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答: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开出的专用发票丢失,购方如何认证?
答:分丢失前已认证和丢失前未认证两种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问取消认证的企业有哪些?
答: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问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180天还是360天?
答:2017年7月1日前,就180天,之后就360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九、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Q2:财税问题(1745)2021-03-19
A2:
问题:我们采购,对方要求我们以公司支付宝方式支付,请问这样做有风险吗?违规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中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据此,企业通过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货款,产生了资金流不一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子抵扣的税务风险。
Q3:财税问题(1744)2021-03-19
A3:
问题:在问题“本畅办理ETC卡充值的发器,能否抵和进项税额”中,如识本明确“公司车辆办理ETC卡克值取得的发票(不含财放据),无论是否消费,均可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依据“机务总局开展以“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在线访谈”明确“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属务,
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管计算抵和。”而且客户在接受税务培训时也收到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说明,请问是否可以再明确一下?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三、(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据此,自2016年9月l日起,“售卡方”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前,税法未规定在售卡环节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予抵扣。由此而言,自2016年9月1日前,己抵扣的进项无须转出,财模知识库中答题时间是在自2016年9月1日前与原税法不抵触。
Q4:财税问题(1743)2021-03-19
A4:
问题:我们公句北本的工根项目,用的分务队是山东个体的,他们在山东国税代开了一劳务发票,发票备注栏也写上了北京项目的名称了,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该项目的成本?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面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此,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北京)或机构所在地(山东)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Q5:财税问题(1742)2021-03-19
A5:
问题:企业为宽希流量分销商,上游包括直接运营商和上级分销商,企业与上海签订框架合同,预付款项订购流量,再向下游的客户终端销售流量包,下游渠道主要包括下一级分销育和天猫淘宝等终端客户,一般个人用户不需要企业提供发票,企业存在大部分的无票收入。
问题:1、企业大量无票收入,没有签
订也未开具发票、仅以同上订单为依据确认收入,可以吗?怎样操作更加合规?2、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以下游客户当月实际消费结算流量,为依据确认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但是上游供应育(尤其是比如联通、移动等直接运营商)比较强势,导致企业追回进项票非常困难,要求把企业每一笔预付的订购流量都消费完才会给企业开具全部发系。这样就导数企业每月需要交纳大量的增值税,因为进项无法及时抵扣,类似这种运营模式的企业有什么好的建议,使得企业既可以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成本、又可以有效控制缴纳增值视的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据此,企业确认收入条件,未规定必须开具发票。由此,不开发票也需确认收入。目前,无法解决滞后取得进项发票问题。
Q6:财税问题(1741)2021-03-19
A6:
问题:我们是做远程医疗诊断平台的,具体业务是地方的医院用我们的平台发送病理片给我们,我们找国内外的权成医院做会诊,确认病情如有需要就安排入院检查及床位和手术,我们通过我们平台收到的费用有三块:一、平台的使用量,二、给我们的医疗寄询费,三、需要我们代付给权成医院的会诊食及检查、住院、手术管等,一与二没什么问题,三我们应该是代收代付吧?我们用什么原始凭证证明这个是代收代付比较好?四为我们有很大一部分钱都是拿着现金去医院交,医院开出来的发票也是开给病人个人的(高人要走医保报销),我们没有任何单据。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企业代购医疗服务,对发票开具给患者的代收代付款,不征收增值税。
凭代收代付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计入“其他应付款”核算。
Q7:财税问题(1740)2021-03-09
A7:
问题:我们有一笔支付美国的服务贷,需要代扣代做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税务的人说适当修改下合同可以凭协定什么的免代扣代就税,有方面的优息吗?如何办理?
答:《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惠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行为,采取了正列举。由此,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上述列举的除外),应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Q8:财税问题(1739)2021-03-09
A8:
问题:我们公司卖不份饲管,卖给建筑工程公司,这种交局需委在备注栏备注工程使用地址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据此,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出租不动产在开具发票时需
备注栏注明发生地和坐落地。对销售建筑材料、设备,无须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
Q9:财税问题(1738)2021-03-09
A9:
问题:很多公司因为营业规模较大或为了方使客户,在好几家银行都开立了帐户(都是以公司的名义开的),根据我对税法的理解以及实际的工作经验,我认为在公司销售货物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购买方可以将货款付到销售方的任何一个对公的银行账户,而李老师今天说购买方必须要将货款付到专用发票注明的那个银行账户,否则就是虚开专用发票。有相关文件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据此,企业将货款付到销售方的任何一个对公的银行账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属于虚开专用发票。
Q10:财税问题(1737)2021-03-09
A10:
问题:公司开出一张发亲,客户一直没有验证,现在退回我司,开票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请问这张发票我还可以作废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依据上述规定,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Q11:财税问题(1736)2021-03-09
A11:
问题:公司购买个人名下房产,能否到税局代开专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明确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个人向公司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Q12:财税问题(1735)2021-02-19
A12:
问题:小规模的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当场做钠机款?
答:《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据此,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