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题(1744)

发布时间:2021-03-19 15:24

问题:在问题“本畅办理ETC卡充值的发器,能否抵和进项税额”中,如识本明确“公司车辆办理ETC卡克值取得的发票(不含财放据),无论是否消费,均可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依据“机务总局开展以“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在线访谈”明确“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属务,

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管计算抵和。”而且客户在接受税务培训时也收到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说明,请问是否可以再明确一下?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三、(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据此,自2016年9月l日起,“售卡方”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前,税法未规定在售卡环节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予抵扣。由此而言,自2016年9月1日前,己抵扣的进项无须转出,财模知识库中答题时间是在自2016年9月1日前与原税法不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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